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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养老我做主”,意定监护制度还有完善空间

发布时间: 2020/11/23 8:26:47   |   来源: 互联网    |   作者:不详   |   浏览量: 298

 

短评

一位上海八旬老人,老伴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儿子后事是楼下做水果生意的摊主陪伴料理,自家亲戚无人到场。3年前,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公证员做监护公证,还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毫无血缘关系的摊主,这件事于近日被媒体报道之后,立即引发了热议。

自家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居然送给毫无血缘关系者,其引发围观和热议几乎是注定的。随同热起来的还有一个名词: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个新名词。《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制度就叫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的新意,就在于它与法定监护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是配偶,然后是父母子女,再其次是其他近亲属,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顺序履行监护职责。长期以来,法定监护就是成年人监护的唯一合法方式。

法定监护与国人关于家庭以及“养儿防老”等观念相吻合,容易被认同。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尤其是老龄化的提速,这种方式也遇到了困扰。一方面,一些老人没有子女,或者找不到亲属为自己养老,他们的晚年生活该由谁来照顾?另一方面,法定监护制度有其优越性,但是如果坚持以法定监护为唯一原则,那么是否意味着被监护人的自主意志受到了不应有的忽略?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案例,一些老人的法定监护人并未履行监护职责却对老人的遗产很上心,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尊重老人自己的意愿?

在有意思表示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宜,这就是意定监护,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通俗点说就是我的养老我做主。

意定监护制度已经法律明确,但要被更多人接受还有着不少障碍。托付给陌生人可靠吗?这是观念上的冲突。另外,意定监护难免牵涉到财产权利,也会引来不少麻烦。网友关注上海这位八旬老人的案例,担心拿到房产的摊主会不会“原形毕露”从此撒手不管,就是类似讨论中的一部分。

这种担心并非毫无道理,也正是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相关法律同时规定,意定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以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在上海的案例中,那位摊主之所以能够拿到房产,是因为既有公证的《遗赠协议》,而且也经过了作为第三方监督者的公证部门的调查、核实和监督。

据负责调查核实的公证员自述,自己去拜访这位老人的时候,他容光焕发,露出了孩子似的笑脸。相信这是一个温暖的故事。法律的进步,人性的美好,加上公证等部门的监督,共同完成了这个故事。

但鉴于牵涉的环节中还有很多不确定性,要让这个故事具备更多代表性,让意定监护制度真正巩固下来,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在原则之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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