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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警惕被“养老服务”非法集资

2021/5/4 8:08: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六村康养摘录    点击数: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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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养老公寓、以房养老、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养老服务市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据悉,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形式: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等。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有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

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

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等为诱惑。

以“以房养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

投资上述非法机构或参与上述非法活动,不仅无法获得高额返利,还将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健康需求亦无法满足。

据介绍,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老年朋友及亲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合同),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要警惕“保本保息”“低投入高收益”“高返利投资或消费”的诱导宣传,切勿轻信他人,切勿贪小便宜,要坚决抵制高额诱惑,守住自己的养老钱。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积极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反映、举报。(云南省处非办举报邮箱:jubaohlwkjwf@163.com,电话:0871-63134561。)

特别提示,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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