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相关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十四五”时期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工作,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支撑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六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4月14日附件: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建设项目。
其中,(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实施;(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 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 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支持(设备包等按定额方式予以支持);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服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一)项目建设申请要符合《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二)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与当地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四)项目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五)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资金规模、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有关规定,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分省额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采取按项目直接下达或切块方式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项目实施工作。地方民政、卫生健康有关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下大力度抓好中央投资项目的公开透明。对于切块方式下达的非涉密敏感投资计划,要将分解落实情况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发改委)